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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曾某某在某市A银行办理了一张“金领生活联名信用卡”,但未予以激活使用。不久,A银行通知曾某某缴纳588元的金领生活会员年费”,曾某某当即以信用卡未激活为由拒绝支付。2014年12月初曾某某查询个人征信情况时发现该信用卡逾期了631元,遂投诉至人民银行某市支行,要求:一是A银行应当对所收取的“金领生活会员年费”给出合理解释,二是删除因未缴纳会员费而产生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市支行受理投诉后开出工单要求A银行认真受理并及时答复。A银行查实后回复:一是曾某某办理的“金领生活联名信用卡”是该行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联名发行的信用卡,持有该卡可在当地超过600家联盟商家内享受长年优惠,且该优惠仅需出示信用卡即可享受,因此无论是否激活信用卡,系统都会在一个月内自动扣除会员年费588元,逾期的631元为会员费及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总额。曾某某也曾在申请材料文本上签字确认,表明他是了解该收费项目的。二是A银行考虑到客户的具体情况,已经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申请,消除了该笔业务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最终投诉处理结果为:曾某某支付会员年费,A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 案例分析: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本人激活,商业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目前常规信用卡申请流程是申请人向银行递交信用卡申请材料后,银行审核通过后,一般以邮寄方式交付信用卡,考虑信用卡具有信贷功能,设置激活环节是为了保障信用卡为申请人本人持有,避免信用卡被骗领、冒领,未经本人激活就扣收费用,对信用卡申请人显失公平。 2.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持卡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单独授权银行扣收费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年费/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调阅资料显示,关于会员费的收取,A银行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的“申领中明”作出了约定,并标注:“此栏位需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由于目前未对“醒目方式列示”有具体规定,暂认为A银行的约定符合醒目方式要求。但申请材料文本对收取会员费的约定是“本人已了解该卡具有的金领生活会员功能,并同意授权银行根据福建金领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要求从本次申请的主卡账户内自动扣划金领生活会员费…前述支付不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或状态不正常的影响。”未明确在账户未激活情况下,银行仍然可以收取会员费。A银行认为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信用卡未激活,但是该解释明显不利于信用卡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A银行的解释,即信用卡申请人未激活信用卡的,A银行不得收取会员费。 案例启示: 1.加强金融机构格式合同管理。在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侵犯金融消费者的事件频繁发生。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免除或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有说明提示义务,但是目前未明确银行提示义务程度。以信用卡申请材料为例,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签署的申请材料文本的字体打印小而密,不利于金融消费者阅读,而对需要特别提醒的字体进行加粗作为履行了提示义务。建议银行对可能存在争议风险的事项以醒目方式作出书面提示,并加强银行工作人员对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指导力度。 2.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金融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因缺乏专业知识、时间紧张(协议篇幅长且排队人数多)、合同印刷方式(字体太小)等原因,没能完全理解协议内容就盲目签署,当自身权利受损时,金融机构常以合同已签署为由,导致金融消费者吃了“哑巴亏”。因此,在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的同时,建议金融消费者应当树立法律意识,明确合同内容后签署,对不明白之处务必要求银行员工予以说明,将维权关口前移,也节约自身维权成本。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