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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还款日到账不及时致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8-28

  案情简介:

  王某持有A银行信用卡,7月20日是其当月最迟还款日。7月20日当天,王某用B银行的借记卡在某商场的拉卡拉上为A银行的信用卡还上全部欠款,但7月22日收到A银行短信通知,内容为王某延迟还款两天产生500多元的滞纳金和利息。王某对此不予认同,认为自己是在还款截止日期前还欠款,没有及时到账不是自己导致的,故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处理过程:

  当地人民银行收到投诉后,将信用卡的还款规则、不按时还款产生的后果等向王某作了详细解释,同时将情况反馈至A银行当地分行,要求核实情况并妥善处理。A银行当地分行核实后发现,王某描述属实,但在此过程中A银行行为合法合规,信用卡产生滞纳金和利息全因王某自身对信用卡使用相关政策、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规则不了解引起的,应由王某承担所有损失。经A银行当地分行向王某耐心解释,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疏忽,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分析:

  A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使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本条规定中的“偿还”是以到账为准,而不是以持卡人的偿还动作发生为准。拉卡拉官方网站上对支持的各家信用卡额度恢复时间分别作了标示,A银行的额度恢复时间为T+1(工作日),7月20日是星期六,所以王某偿还的账款到7月22日才到账,已逾期两天。王某使用拉卡拉时并没有认真了解使用注意事项,导致信用卡未按时还款,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不良信用记录都应由王某个人承担。

  案例启示:

  1.信用卡的出现为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不遵守使用规则将会为消费者带来钱财和信誉双重损失。一方面不按时还款将会面临高额的滞纳金和利息,另一方面将会在自己的信用报告上留下不良记录。所以,消费者在申请及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信用卡的还款时间、还款规则及由此带来的后果。

  2.近几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银行支付服务的不足,同时也使消费者在盲目使用的同时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仅享用使用便利的优点而不认真研究使用规则,出现问题后一味责备银行。所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促使其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同时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丰富金融消费知识,避免各类金融消费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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