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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银行上传不良征信记录未尽告知义务引发投诉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4-26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罗某诉称其2021年6月26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得知其名下有2笔A银行发放的贷款,且最近5年内有2笔逾期记录。罗某并未在A银行办理贷款,且银行上传逾期还款记录前也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其本人。遂投诉至人民银行请求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收投诉后立即转交A 银行处理。经查,2017年,A银行与B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车帮”)签订了ETC信用贷款合作协议,推出“货车帮ETC信用贷款”产品。2019年12月18日和26日,罗某通过货车帮网络运营平台先后申请了4000元和5000元的“货车帮ETC信用贷款”因贷款申请操作界面未在显著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为A 银行的信息,罗某误以为其自身仅与货车帮发生了借贷关系。2笔贷款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和24日到期,罗某逾期未还。2020年1月至2月,货车帮多次向罗某催收并告知其贷款逾期记录将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短信内容中并未出现A 银行相关信息,但罗某的逾期记录是由A 银行上传。截至目前,A银行无法为罗某消除不良记录。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20)第5号)第十七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并以适当方式供金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本案例中,A银行通过货车帮网络运营平台发放贷款时未在贷款申请界面著位置披露贷款主体信息和相关风险提示,让金融消费者产生误解。同时,在贷款逾期催收和上传逾期记录环节,也未以A 银行的名义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信息安全权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充分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专业性、风险性以及金融消费者的主观局限性,可能造成消费者对重要、不利信息查看和理解不到位。金融机构应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或简洁清晰的方式做好重要信息披露和耐心解释工作,确保业务办理规范和透明。

  2.金融机构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当前,个人信用记录成为银行等机构考察个人信用状况、办理各种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的重要参考依据,金融机构在向征信系统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数据前应当坚持“谁上传谁告知”,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确保个人信用记录的客观真实、完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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