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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配偶仅在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银行能否要求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2022年1月,借款人刘某因资金需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肖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刘某提供担保,保证人配偶王某在《保证合同》后附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后借款人逾期,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肖某及保证人配偶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提供保证时,其配偶如无明确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则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有人声明条款仅表明保证人配偶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并不代表保证人配偶同意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配偶未因该举债直接获益,基于利益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保证人配偶通常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种情形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对保证人配偶的个人财产采取措施,对债权受偿将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贷款审批时应谨慎审查保证人配偶是否在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或在承诺函中明确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