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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信用卡和打印客户征信报告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8-12

  案情简介:

  投诉人田某于2010年5月30日因购买货车,通过大田县某物流公司向A行申请信用卡准备用于购车贷款业务。A行根据田某提供的材料为其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后因政策调整,A行对田某买车时欲使用该卡办理的汽车贷款业务不予办理,卖车方大田县某物流公司就直接借款给田某,田某的这张信用卡作为抵押物抵押在物流公司。

  2013年10月23日,田某在归还完物流公司的借款后,取回抵押的信用卡时,发现该卡在2013年被使用两次,用于缴纳保险(某物流公司经办人员解释是担心信用卡未消费会产生年费而使用)。于是田某就此事同物流公司争论,物流公司为证明已按时还款不会给田某的征信记录带来负面影响,就向A行员工王某申请打印田某的征信报告,并称已征得田某同意。因A行与某物流公司长期的业务合作和信任关系,该行员工王某就打印出了田某的征信报告,交给某物流公司员工送田某本人阅后,当日即收回。之后田某本人到A行打印其个人征信报告,因该行员工王某出差在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权限,无法打印出征信报告给田某,田某遂认为A行有意偏袒物流公司,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当地人民银行消费权益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多次联系A行、田某及大田县某物流公司三方共商解决方案,经三方协商一致,某物流公司将信用卡还给田某并道歉。同时,A行对田某抵押个人信用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未经本人授权查询信用记录向田某道歉。同时,对于违规打印客户征信报告的A行员工王某,依据A行总行《关于印发<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对王某在全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500元,同时要求全行员工要引以为戒,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A行未经本人授权查询信用记录的行为,当地人民银行将本案报告给上级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征信管理部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案例分析:

  1.田某本人存在过错,违反信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而本案中的田某将信用卡抵押给某物流公司使用,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所以田某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A行违反了征信管理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息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A行员工王某在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查询并打印田某信用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管理,增强其守法合规意识,不能把业务关系和私人感情凌驾于法律规章制度之上,而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岗位规章制度,这样不但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使银行承担风险。同时,在给客户办理银行卡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客户的教育,以避免发生类似的事件。

  2.金融消费者应当提高使用金融产品的风险意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责任和义务。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相应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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