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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商业银行为精神病人办理信用卡致纠纷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12-02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钱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儿子是精神病患者,但某商业银行仍然为其儿子核发了信用卡。现该卡出现大额透支,家人不堪重负。钱某认为银行为精神病人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涉嫌违规,要求人民银行对该银行予以处理。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核实,某商业银行于2016年底通过上门的方式为钱某儿子办理了信用卡,钱某儿子提交了本人身份证件和收入证明,相关申请材料均由其本人签名,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也未察觉其精神状况存在异常。钱某表示,其儿子患的是间歇性精神疾病,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该疾病一旦发作,则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该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将钱某儿子的情况立即向其总行反映,并对该信用卡采取了临时冻结措施。经沟通,钱某要求在欠款还清后,由银行为其儿子注销信用卡,并不再为其办理新的信用卡,银行同意。钱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该案例从法律层面上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精神病人能否办理信用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问歌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钱某儿子经医院诊断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从银行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来看,钱某儿子在申请信用卡时精神状况处干正常状态,因而其行为是有效的。

  2.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那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等文件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办理银行卡时,要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对在本发卡机构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建立亲访亲签制度。对于未严格执行亲访亲签制度、造成风险案件的,发卡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银行对钱某儿子核发信用卡前进行了上门亲访,核对了其身份证件和财产证明材料,相关申请资料也由其本人签名,可以认定银行按照要求履行了审查义务。

  3.钱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银行通过核发信用卡与钱某儿子建立了民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本合同合法有效,钱某儿子应当独立履行合同义务,对相关欠款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案例启示:

  1.银行要在发卡环节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本案中,钱某对银行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主要得益于银行在为其儿子核发信用卡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审查义务,并妥善保存了相关资料。实践中,由于疾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往往很难掌握;但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又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如果银行在发卡时未能全面履行审查义务,相关当事人在事后能够证明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期间申领了信用卡,则这种情况下极易引发纠纷。

  2.监护人必须尽到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义务。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义务。对于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为了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事件,给病人的家庭带来不便,建议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注,对其重要个人证件(如身份证、医保卡等)妥善保管,并对其日常活动做好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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