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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冒开立银行卡账户致财产损失纠纷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9-06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8日,投诉人胡某向人民银行A中心支行和B中心支行投诉称:2014年6月,他发现在甲银行C分行开立的尾数为5010和6915的银行卡手机银行和网银均无法使用。7月14日,经向甲银行C分行查询,胡某办理的甲银行手机银行和网银均已被注销。经胡某查询发现,6月26日,有不法分子利用胡某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在甲银行D分理处办理了卡号为6228481718337056x x x的借记卡,在甲银行B市分行开立了账号为6228480818367633x x x、6228480818506662x x x、6228480818506680x x x三个银行卡账户:不法分子又于6月26日、7月27日在乙银行A市分行开立卡号为6217002990103455x x x、6217002980103432x x x账户。同时,不法分子利用网银、支付宝、易付宝等渠道盗取胡某建行银行卡现金7090元。投诉人胡某要求注销目前在A市和B市假冒本人开立的6个账户,赔偿通过支付宝、易付宝平台造成的7090元资金损失。

  处理过程:

  2014年7月28日,A中心支行和B中心支行受理胡某投诉后,制作金融消费者投诉转送函向甲银行A市和B市分行、乙银行A市和B市分行转办该投诉。经银行调查核实,确认这是一起使用真实身份证冒充本人开立银行卡账户的案件。7月28日,甲银行A市分行冻结胡某卡号为6228481718337056x x x的账户,7月29日对该账户销户;甲银行B市分行冻结假冒胡某本人开立的卡号为6228480818367633x xx、6228480818506680xx x、6228480818506662xx x账户,7月29日,对以上3个账户销户。7月31日,乙银行A市分行对胡某卡号为6217002990103455 x x x的账户进行了销户处理,胡某向当地乙银行对卡号为6217002980103432 x x x银行卡账户申请挂失井销户。8月1日,乙银行A市分行赔偿胡某7090元资金损失,8月4日,支付5000元朴愤胡某料费、电话费、误工费等损失。胡某的投诉得到了妥善处理,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分析:

  1.《金磁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142号)规定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规定,客户为其所申请银行卡或所持有银行卡申请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可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第二条规定,发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发起的支付指令扣划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应事先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时,由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身份并签订协议,取得持卡人授权。

  本案中,与遗失真实身份证胡某本人相貌相似的犯罪嫌疑人成功在A市和B市冒充胡某开立了6个账户,尽管银行对身份证进行了联网核查,但没有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规定进行严格的身份识别。乙银行A市分行没有严格履行身份识别责任导致胡某银行卡资金被盗7091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对银行机构而言,为防范持真实身份证冒充他人开立银行卡案件,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是在发卡环节认真比对照片,确认身份。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对于持外地身份证申领银行卡的,要保持警惕,认真对身份证信息开展联网核查。鉴于犯罪嫌疑人开户时与遗失的真实身份证本人相貌可能有相似之处,要认真比对联网核查结果显示的身份证本人照片,存在疑义的,可由银行网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比对,同时询问银行卡申领人有关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地址、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已存在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进一步确认身份。

  二是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开通新的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电子银行业务。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对于取消原来开通的手机支付、网上支付并修改原来预留手机号码的银行卡申领人要保持高度警惕,要求银行卡申领人提供户口本、驾驶证等辅助证件进一步核实身份,询问银行卡申领人注销原来的短信服务、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的原因,拨打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已存在的手机号码进行核实。

  三是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采取止付措施。银行收到客户通过电话银行等途径反映非本人注销以前开通的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短信服务和一些银行卡账户非本人开立、从没有去过假冒本人开户的地方等情况时,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的,银行应立即采取临时锁定交易、止付卡片等措施。

  四是开展风险提示。银行要对假冒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事件及时发出风险提示,提出防范措施。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公安部门而言,要完善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制度,应当及时更新公民身份证信息,对于遗失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显示为“该身份证已挂失,不能通过联网核查”;对于遗失后申领的新身份证件,可以在联网核查结果中显示为“遗失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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