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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被告潘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阅览了《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关于申领、使用、期限、还款、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内容提示,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被告表示知悉并同意遵守约定后签名予以确认。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该行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但未依约还款。截至2023年8月客户催收系统查询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22年期间就该信用卡违约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已作出生效判决,该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款项,原告于2024年5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7月就上述履行款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2年原告某行诉被告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的当事人一致、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相同,双方就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以及利息已经本院审理并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生效判决的未履行款项,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执行案件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重复起诉,又称一事再理,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诉讼标的,在法院已有生效裁判或正在审理中的纠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重复起诉不仅违背了诉讼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依法驳回,不仅是对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对社会公众所作出的公平正义的裁决,它明确传递了一个信息:司法资源是宝贵的,任何试图通过重复起诉等不正当手段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告知了社会公众,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后,要积极应诉并及时向法院反馈,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必须完全一致,包括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也需相同。这里当事人相同不仅包含原告和被告,还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践中,还应结合诉讼标的、诉讼地位等要素综合判断前后两诉当事人是否相同。 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相同,判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均为同一。 三、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如直接否定前诉判决主文或后诉的诉讼请求直接或间接否定前诉先决法律关系,进而否定前诉的判决主文。 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如果形式审查后可以明确认定诉讼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不能明确的,进入实体审查后,明确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的,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