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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黄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2026-04-15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黄金有限公司(下称某黄金公司)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可以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2019年7月,某黄金公司与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下称某珠宝公司)签署黄金交易业务客户合同,约定某珠宝公司委托某黄金公司按某珠宝公司指令代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业务,并约定了强行平仓规则,穿仓损失由某珠宝公司承担。

  2024年3月29日,某珠宝公司账户持仓保证金为294924元,客户权益为-2599元,可用资金为-307523.46元,某珠宝公司账户已穿仓。后某黄金公司多次通知某珠宝公司交易账户风险系数较高,需及时追加保证金。2024年5月21日,某珠宝公司账户持仓保证金为399595元,客户权益为-289272.87元,可用资金为-688867.87元,某黄金公司通知某珠宝公司追加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平仓。某珠宝公司表示知悉并承诺追加保证金,但未在指定时间内追加,某黄金公司亦未强行平仓。2024年5月22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某珠宝公司账户强制平仓,产生穿仓损失290002.02元。某黄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珠宝公司返还穿仓损失290002.02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某珠宝公司在2024年3月29日已穿仓,某黄金公司在某珠宝公司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持仓,直至2024年5月22日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应当认定为允许客户透支交易。某黄金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追加保证金,并可以按约定强制平仓。强制平仓不仅是某黄金公司的权利,也是对客户账户风险控制的法定义务。某黄金公司虽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强制平仓前已尽到必要催告义务,但未及时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长期放任客户账户持续透支交易,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直至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判令由某黄金公司对穿仓损失承担70%的责任。某珠宝公司作为具备黄金交易专业知识的商事主体,承诺追加保证金却未实际履行,亦存在一定过失,判令其对穿仓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强制平仓措施而判令其对穿仓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期货市场实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交易所(结算机构)对所有交易担保履约。期货公司是市场与交易所之间的风险防火墙,期货公司不及时强平导致的客户穿仓,最终会转化为期货公司对交易所的债务,威胁整个清算体系的安全。在允许客户透支交易等特定情况下,强制平仓是期货公司自我保护的权利,也是对市场和客户必须积极审慎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强制平仓权的“义务”属性,界定了期货公司与客户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在行业层面,强化期货公司的风控责任,避免因系统延迟、人为疏忽或与客户关系熟络而延迟或放弃强平,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在投资者保护层面,既保护了客户不至于因一次判断失误而承担无限的穿仓损失,同时也向投资者传递了“买者自负”的明确信号,警示了客户风险;在市场层面,保护了清算体系的完整性,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定。

  合议庭成员:尚彦卿、孙妍(承办法官)、 钱松

原标题:深圳市某黄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期货公司未及时强制平仓应对穿仓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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