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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信用卡诈骗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悉被害人蒋某某身份证号码、名下尾号为5121的Z银行信用卡预留问题等重要信息,后在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挂失、补办、更改银行预留信息的方式,获得蒋某某的Z银行信用卡,并持卡透支人民币35000元。刘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生活开销等,至案发时无力归还被害人。 二、盗窃 被告人刘某某以还款需要登录被害人蒋某某支付宝账户为由,骗得蒋某某手机支付宝登录验证码,后刘某某使用验证码登录蒋某某支付宝,从支付宝花呗、借呗中透支9000余元供自己使用。刘某某获取蒋某某Z银行信用卡信息后,在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Z银行信用卡APP,以蒋某某的名义从“e招贷”中借出人民币17000元,转账至蒋某某的Y银行银行卡,后再转出供自己使用。刘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生活开销等,至案发时无力归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示】 随着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验证成为保障电子支付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补办、挂失、更改银行预留信息的方式,获得他人名下信用卡进行使用;同时,刘某某还利用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借款,供自己消费挥霍。在挑战银行交易系统安全的同时,也严重威胁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除了通过技术升级等手段提升软件交易系统的安全,持卡人也应当时刻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特别是事关支付软件验证的个人信息,对于支付密码、预留信息、验证问题答案等进行不定期更换,避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