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公布日期:2013.01.21 施行日期:201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