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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称其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1800元,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0元,一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发现逾期利息高达30多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00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王某对此表示不满。 处理过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要求该银行进行核实。经查,目前该银行信用卡实行全额罚息,持卡人如未全部偿还账单欠款,将以账单全额(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还款部分)为基准计算罚息。如账单为2万元,即便到期后仅差1分钱未还清,也是以2万元为基准计算罚息,而非以未偿还的1分钱为基准计算罚息。该银行就信用卡相关格式条款对王某进行了解释,王某最终表示理解。 鉴于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也对该银行就履行告知义务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该银行今后在为客户申办信用卡时加强对相关条款的解读,在用卡过程中加强提示、告知,帮助消费者明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关于“全额罚息”这一问题,早在2008年就有消费者提起过诉讼,但法院最终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认为银行与消费者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而且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尽管有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的司法先例,但近两年随着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全额罚息问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从法律上讲,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全额计息是一种交易安排。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当作为持卡人的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银行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但要以有必要、合适正当的程序来制定规则。另外,规则订立以后,银行还要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需要考虑在哪个范围、幅度内的告知是合理的,充分考量罚则的制定过程和公示公告是否到位。 案例启示: 尽管全额计息从法律的角度无可厚非,但随着技术的发展,银行对消费者的金融服务更加精细化,从普惠金融的角度看,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改善服务,重视客户关系和客户体验,做出技术上的改进和交易模式上的提升。例如,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 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了“容差还款”的新规: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人下期账单中,不进行全额计息,这一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 由于全额罚息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和预见程度,也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银行具体经办信用卡相关业务的基层网点、人员需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以字体加粗、特别说明等显著方式告知持卡人各项义务。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办理金融业务时,积极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清楚自己和金融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对有疑问的或自己拿不准的及时和银行联系获知“标准答案",而不能想当然用自己觉得正确的方式理解。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