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好信调解网,今天是
0701-6215508、0791-86847528
好信调解网
网站导航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常见的几种纠纷和常用法律法规
来源:郑州市郑东新区调解协会发布时间 :2024-04-26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有发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当矛盾发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调解,让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在调解过程,常见的纠纷和常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

  情感纠纷

  情感纠纷是公民在婚姻期间或恋爱、同居期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大多是由于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此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如下特征:一是人口流动导致的情感危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大流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增多,男女双方两地分居情况增多,由此引发情感危机。二是网络导致的情感矛盾增多。

  第一类是网络聊天引发私下见面,最终红杏出墙一发而不可收,导致情感矛盾;第二类是在网络视频中有出格行为,被另一方发现,继而引发情感矛盾;第三类是一方沉迷于网络,导致对另一方的冷淡,引发情感矛盾。三是婚姻彩礼、恋爱经费退还纠纷增多。因男女双方情感升温较快,快速步入同居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相互缺乏了解,后期双方认识到存在诸多不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男方在前期给予女方大宗财物,后期要求女方返回,由情感纠纷引发财产矛盾。

  在情感纠纷调解中,调解员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运用人民调解的优势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重点唤起人们相互之间的感情认同。调解员可根据矛盾双方多年相处的感情基础和对生活美满的共同期盼,引导双方当事人走和解之路。面对婚姻彩礼、恋爱经费类案件,调解员首先应区分双方当事人涉及财物的性质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还是恋爱中的赠与物,再进一步根据财物的性质辩证施策,结合法律规定,明法析理,并不失时机地对双方当事人加以引导,以消除其心中的对立情绪,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返还方案,从而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情感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用水、排水关系、公共场地使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防险关系、采光关系、通风关系、种植关系等矛盾而引起的纠纷。城市邻里关系纠纷主要体现在空气噪音污染、公共场地使用关系、防盗防火、宠物扰民、车位停泊、隐私权保障等方面;乡村邻里关系则体现在宅基地、相邻土地通行关系、排水关系、采光关系等方面。邻里矛盾多由琐事引起,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必然会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团结,大部分纠纷时间长久,不易调和且易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民转刑”案件,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影响。

  人们生活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情况下,这类矛盾纠纷的解决,调解员可以选择动员其他人如当事人亲友、所在村委会人员、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等一同参与调解,从而降低纠纷调解的难度。调解员要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善于调动影响他们的外部因素,取得纠纷当事

  人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帮助,抓住矛盾关键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多管齐下打破矛盾双方各自的内心偏见,引导邻里间互相体谅、互相理解,最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邻里纠纷常用法律法规

  一、宪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物业纠纷

  物业纠纷是随着城市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规范化,以及广大居民更加注重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成为城市中多发的一种纠纷形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紧密相连。该类纠纷类型多样化,起因多为拖欠物业费。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容易引发连锁反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业是提供小区设施养护维修、安保、卫生清洁等服务的义务主体,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存在瑕疵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二,有的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认识误区和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以家中漏水、财物丢失、停车不便、邻里矛盾处理不好等原因拒交甚至长期拒交物业费用,对物业和业主的关系造成了伤害。

  社区生活已不再是传统的“熟人社会”,单纯借助打感情牌、靠个人威信很难适应新时代的调解工作要求。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较为明显,常常会采取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对抗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进而导致恶性循环。作为人民调解员,面对业主与物业纠纷时,要善于运用“维护公平、主持正义”的方法,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业主和物业公司,反对偏私,反对特权。具体纠纷解决中,还要充分考虑在过错的基础上,参照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小来分配义务,化解纠纷。同时,要注意“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建立预防纠纷机制。不仅要善于沟通,当好双方的媒介,还要持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好法律普及宣传,防止同类事件在小区再度发生。

  物业纠纷常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