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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银行卡被掉包致财产被盗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12-23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7日中午12时许,赵某到某银行某县支行ATM取款。准备退卡时,一名陌生男子提醒道: “钱掉了。”赵某回头发现,地上有一张10元面额的现金。赵某准备再次取卡时,后排的另一名男子提醒卡已经退出并催促她取卡,赵某没有仔细检查便直接拔卡离开。一两分钟后,赵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其卡内金额被转账7500元和取现400元。至此,赵某才发现自己尾号为3794的银行卡已经被掉包成尾号为5744的废卡,遂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过程:

  当天下午,钟某等5名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废卡共计34张,10元人民币1张。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等5人分别通过望风、丢钱、趁其不备插废卡掉包、提醒被害人已退卡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900元。另查明钟某此前曾伙同其他4人(在逃)分别在其他县用相同的方法窃取被害人存款22900元。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5名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至2年零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将赃款人民币7900元返还给被害人。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钟某等5名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银行自动柜员机的设立,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近年来,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给银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也给消费者的财产带来损失。为了避免类似案件屡屡发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一是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自动柜员机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尽可能保障取款环境安全。二是要加强银行卡安全用卡宣传教育。金融机构在发放银行卡或日常宜传时,应加大安全用卡的宣传力度,图解常见的银行卡骗局,让客户了解银行卡的常见风险,教育引导掌握安全用卡的基本常识,提高风险意识。三是建立由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争取早日破案,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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