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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被羁押期间未按时还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引发投诉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4-26

  案情简介:

  投诉人拥有7张A银行信用卡,其202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故无法按时还款,被A银行报送多条信用卡逾期记录。2021年11月1日投诉人联系A银行申请征信异议处理,A银行表示可以帮助其开具结清证明,但无法修改征信记录。投诉人对此不满,强烈要求修改征信记录,遂投诉至人民银行请求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收投诉后立即转交A 银行处理。经查,2021年11月9日,A银行逐张核查了投诉人名下信用卡的逾期情况后,告知投诉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公安机关羁押、释放证明等佐证材料,到柜台递交征信异议申请。银行会尽快将其申请材料上报总行,是否修改将以总行的审批为准。A银行与投诉人联系后,投诉人表示同意并将带齐材料尽快前往银行柜台申请征信异议处理。

  案例分析: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本案例中,投诉人因未按时还款而产生信用卡逾期记录,银行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如实报送其征信逾期记录,符合法定流荐。如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征信记录有异议,投诉人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申请征信异议。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工作要求,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报送等做到审慎规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异议权和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应做好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意识。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自身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自身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珍视个人信用,及时、足额偿还个人债务,避免因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经济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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