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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停止运营致信用卡逾期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8-19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0日下午4:30,黄某通过A行的网上银行向其妻的B行信用卡转账还款19500元。由于国庆期间支付系统从30日下午4:00停止运营,黄某转出的款项于10月6日才到账,而该信用卡还款日为10月2日,造成还款延迟被加收罚息约1185元。对此,黄某认为自己考虑到支付系统暂停运营的可能性,已在9月30日提前还款,当时银行方并未提示支付系统暂停运营的具体时限,并称其只是在应还款前10日才收到系统发送的还款通知,之后再未收到催款通知,未及时还款当日及之后一至两日也未收到银行方面任何提示。因此,未及时还款不属于主观错误,银行方面也存在责任。黄某向B行进行投诉,要求减免罚息,B行对黄某的要求不予支持,黄某不服,于2014年1月24日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投诉。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受理该投诉,立即针对黄某提出的银行方面的过失进行调查。据调查,A行于9月23日在网银首页左上方公告栏播放《关于国庆期间暂停受理人民币跨行转账的公告》,明确告知9月30日下午4:00至10月7日下午4:00暂停实时跨行转出业务;B行方面确实未在黄某未及时还款后进行提示。据了解,多数银行对于贷款还款遇节假日可以顺延,信用卡还款有3-4天的容时容差期。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认为A行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过失;B行提前发送短信告知应还款日期,也不存在过失。黄某没有及时查看网银首页显著位置的公告造成还款不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随后致电黄某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并解释原因,黄某表示理解。

  案例分析: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六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其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力。”在本案例中,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应履行好告知义务,在节假日前采用合理方式对支付结算系统停止运营进行公告。

  案例启示:

  银行机构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然而,消费者不重视维护自身权益,在交易中忽视银行提供的信息也是造成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该案中,A行提前一周在网银首页显著位置对节假日支付结算系统暂停运营进行公告,黄某在还款时已经意识到支付结算系统会停止运营,却没有主动寻找相关信息,也没有打电话给银行客服询问,而是按照自己的预想认为转账成功,最终造成还款不及时的后果。该案具有一定典型性,对提高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重视,促使其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警示作用。在此案中,银行虽无过错,但从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可采取措施使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更加便利,例如,本案中,银行可在网银转账页面设置弹窗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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