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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大江新闻客户端发布时间 :2024-12-17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8日陈某将坐落于经开区的商铺以60万元价值转让给蒋某某,陈某口头承诺在其与房东租期届满后继续续租两年,双方达成口头转让协议后,蒋某某于2022年7月8日支付了转让款60万元给陈某。2022年8月6日起,蒋某某对受让的商铺进行了装修,于2022年9月15日装修完毕,支付装修费12万元,另添加地板空调等6万元,2022年10月1日开始经营。2023年1月5日房东通知收回该商铺,不再续约,蒋某某无法继续经营。故蒋某某向南昌市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被申请人陈某返还转让费60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

  二、调解过程

  本案商铺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对租金、市场行情的变化、租期的约定不明确。现转租人与承租方产生纠纷,承租人已对承租商铺进行了装修,并添加了设备,进行了3个月的经营。因原房东收回商铺,转租人不能转租,承租人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调解员就双方发生的转让费、装修费等损失进行协商。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同意返还蒋某某60万元,付款期限:1年(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每月10日之前付5元给蒋某某指定银行账户(卡号:xxxxx,持卡人:蒋某某,开户行:xxx);
(二)如陈某任何一期未按约定付款,蒋某某随时有权要求陈某一次性付清所欠的剩余款项,陈某并赔偿某某12万元;
(三)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调解要求。

  四、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高度进展,推动了房屋租赁业的不断增长活跃。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其中就涉及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平衡双方利益与责任,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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