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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变更联系方式未告知银行投诉案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2024-06-07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张某某向B银行申请一张信用卡。2018年5月,张某某接到B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其信用卡欠款已逾期,逾期金额800元。随后,张某某按照该工作人员所述金额,于当日归还800元。张某某以为信用卡欠款逾期事宜已了结,直至2023年1月拉取个人征信报告,发现其在该行仍有多次逾期记录。为此,张某某与B银行多次交涉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

  【调查分析】

  经调查,张某某表示,信用卡开卡后,自己刷卡频率很低,2018年5月之前,对于已逾期800元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在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后,自己立即归还了800元。2023年1月征信报告显示,逾期金额合计2000余元,自己完全有能力归还,银行未及时提醒,导致了个人征信上有逾期记录。B银行表示,2019年至2023年1月期间,共6次致电张某某信用卡申领表中预留电话,均为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状态;同时,多次向该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示信用卡欠款已逾期。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第67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行等情况除外”。调查发现,张某某曾于2019年更换过手机号码,其未及时向B银行申请变更预留手机号;信用卡欠款逾期后,B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按《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致电、发送提醒短信至张某某原预留手机号,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双方经过多次协商,B银行向张某某展示其本人信用卡账户消费情况,张某某表示理解,并及时归还逾期欠款。

  【监管提示】

  信用卡作为方便、快捷的金融支付工具,受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青睐,但部分持卡人在使用时也存在一些疏忽或误区,例如不清楚免息还款期、账单生成日及分期付款、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账单生成日、计息、免息还款期、分期还款等相关规定,要通过手机银行、短信等方式及时查看还款信息,避免还款逾期带来不良后果。如果借款时所留的手机、邮箱等联系方式变化的,应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变更,否则银行无法及时联系消费者,消费者也接收不到提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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