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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废”机制来了
来源:建始县法院发布时间 :2024-08-28

  为提升金融司法供给效能,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始县人民法院与辖区金融机构在风险贷款专项化解工作的基础上,为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执源治理,针对金融纠纷出台预查废工作实施办法,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什么是“预查废”?

  概念

  法院在审查金融机构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诉前调解、诉讼立案、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适用主体

  《预查废证明》适用的主体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银行、金融机构及组织(统称为金融机构)。

  纠纷类型

  涉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财产状况

  债务人已有被执行案件显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虽未经过执行程序,但经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果

  《预查废证明》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金融机构发现财产线索,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或受理相关案件。

  以案为例

  实施办法出台当日,建始法院收到了某商业银行申请执行龙某与阳某的执行案件。后经法院审查发现龙某与阳某因生意周转,向数人及数家金融机构借款,存在关联案件,并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执行。

  了解这一情况后,法院与该银行沟通,银行同意本案适用预查废工作机制,法院随即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商业银行拿到该证明后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减轻金融机构诉累。

  典型意义

  在此之前,对于金融不良债务,金融机构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法院下发的终结执行裁定书才能申请核销,耗费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

  建始法院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深化金融领域的执源治理,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增量,避免程序空转,快速化解不良债权,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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