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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投诉人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来电反映,称其打印征信报告发现某信用卡中心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因信用卡逾期共上传四次征信记录。投诉人表示因其当时昏迷住院,未能及时还款。2019年11月投诉人多次拨打银行客服要求处理征信记录问题,银行客服建议投诉人提供相关材料,后银行回复无法处理征信记录,且未说明原因。现投诉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满,遂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投诉。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经核查,投诉人名下信用卡产生多次不良征信记录,投诉人表示是因为重病未能还款,要求某信用卡中心更改征信记录。某信用卡中心为核实相关情况,建议其提供人院材料。经过审核,客户提供的人员材料不符合更改征信记录要求。为进一步核实住院材料的真实性,该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前往出具证明的医院核实住院材料的真实性,发现相关证据材料并不属实,最终告知投诉人不符合修改标准。 案例分析: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除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第九条规定: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近年来,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征信意识的增强,因征信引起的纠纷问题已经成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矛盾焦点之一。各金融机构面临的征信异议投诉事项复杂多样,金融消费者要求修改征信的诉求非常强烈提出修改征信记录的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中判定事实真实性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基于本案例,投诉人反映自己因昏迷住院无法偿还逾期金额。其主张的理由在情理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而在事实调查中,经核实发现投诉人举证的事实基本不能成立,其所居住的医院并不具备治理相关疾病的资格,其举证的住院单据和材料也存在伪造嫌疑。 案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当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良好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对于所涉债务应及时还款,从根源上防范信用危机,杜绝逾期记录。此外,金融消费者应当积极学习征信管理的有关知识,发生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征信问题后,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征信异议,并如实举证相关证明,维护自己的信用。 2.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有关操作,合规审慎开展信贷业务,发展优质客户,通过多渠道审查评估客户信用情况,考评客户的偿还能力。针对有关征信问题,及时披露纠纷解决方式和渠道,如实处理有关征信纠纷,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于逾期客户,及时履行还款告知义务,进行风险揭示。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征信知识宣传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征信知识的认知能力,提升其征信素养和守信意识。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