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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放款后短期内(如次日、5日内、15日内)要求借款人预付利息,则该笔利息应否认定为砍头息? 应综合考量金融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利息的时间、金额和金融借款的利率监管政策等因素予以认定。首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借款发放后短期内提前支付利息的约定通常系出借人变相提高借贷利率的一种手法,但若双方对此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则应视为借款人自愿承担相应的实际借贷利率。其次,对于出借人可能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要求金融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披露实际利率及对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率标准予以调整的方式加以规制。人民法院可对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进行必要核算,若借款人因此而最终承担的融资成本明显过高的,则应依法予以适当调整。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