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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推进诉源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区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大格局,不断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行业调解组织等的沟通协作,积极打造“泰法和”诉源治理品牌,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泰山法院特别推出“三强三优·诉源治理”专栏,对诉源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宣传,不断绘制诉源治理新“枫”景。 建立新机制探索新路径 为积极探索金融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7月30日,泰山区法院向某银行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某银行诉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经审查发现,此前苗某某已有另案债务进入执行,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法官向银行说明情况并释明“预查废”制度后,随即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从而避免重复诉讼和执行。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制度的推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既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的诉源、执源治理。下一步,区法院将积极打造诉源治理“泰法和·融”品牌,不断完善“预查废”制度,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新思路,将更多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执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