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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申请不成功银行拒退个人资料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8-14

  案情简介:

  投诉人宋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了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个人信息。银行最终没有同意宋某的申请,宋某提出退还个人资料,银行予以拒绝。银行表示,宋某办卡时签字同意的信用卡章程规定:“若不予发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宋某认为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章程是格式条款,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就此进行提醒,该条款应属无效。

  处理过程:

  宋某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银行同意给宋某寄还个人资料。

  案例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信用卡章程虽对银行使用宋某的个人信息作出约定,但其作为格式条款,显然限制了宋某的权力,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醒宋某注意或向宋某做充分的解释说明,但银行并未尽到此义务。同时,该格式条款因排除了宋某的主要权利,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启示:

  格式合同在金融行业中广泛使用,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服务的标准化,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但金融机构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和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因此,应从各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格式条款的管理。首先,金融机构要充分履行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说明义务,否则将面临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其次,金融消费者要提高权利意识,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要仔细阅读。最后,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开展对金融产品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专项评估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及时修改不公平的条款,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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