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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柏某的A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元,该卡2014年春节后被限制消费,额度为100~ 1000元,有时还被中止使用。柏某认为自己持信用卡是日常消费,多次致电A银行要求恢复正常使用,并表示可以提供近3个月的消费发票,但A银行一直没有为其恢复正常。4月18日,柏某拨打12363热线电话向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要求协调A银行恢复其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处理过程: 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工作人员在听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后,即转A银行进行协助调查。A银行信用卡中心立即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核查柏某的信用卡账户情况,经核实,其信用卡存在用于非个人消费使用的风险。A银行2014年4月21日联系柏某,告知了其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并提示柏某如需用卡,可提供例如2013年11月4日在某市B有限公司消费的18010元等指定交易的发票,如无法提供,建议还清欠款销卡。柏某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并表示已知悉处理情况,不再投诉。 案例分析: 1.信用卡是目前较流行的交易付款方式,也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通常具备两个特征:其一,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其二,具备信贷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信用卡被冻结。根据领用信用卡协议相关规定,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被冻结的原因有:一是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套现,如果是套现被发现,套现单位、个人有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持卡人如果有长期拖欠情形,就属于恶意透支,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三是信用卡丢失,账户挂失后,使用状态将变为“止付”,信用卡即被冻结;四是分期付款时,信用额度里分期金额部分会被冻结,只能使用剩余额度,每还一期,返还一期的额度。信用卡本质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但其本身又是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体系下,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卡相关制度,才能确保信用卡交易的稳定发展,更好地控制银行风险。 2.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本案中柏某不能提供在B有限公司消费的18010元等指定交易的发票,A银行经监测认为柏某存在明显的套现嫌疑,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大幅降低柏某的信用卡额度,其做法符合业务管理规定。 案例启示: 由于我国信用卡市场相比国外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旦发生意外,直接受损的往往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金融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必要前提就是熟悉信用卡的用卡规则,并采取积极的防盗安全措施,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信用卡带来的各种便利。广大金融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及签账消费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一是要按时还款,保持信誉;二是不要违反信用卡协议中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三是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四个日期需特别谨记,这四个日期分别是:交易日、银行记账日、账单日、到期还款日,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若超过此期限,需缴纳银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四是使用信用卡签账消费时,不要让卡片远离自己的视线,以避免卡片遭误用或盗刷。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