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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致自身征信不良引发纠纷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5-22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其名下征信报告显示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报了13次逾期记录,但实际上是投诉人的弟弟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激活并使用了该信用卡。投诉人表示信用卡激活和交易时银行未向其发送账单提醒,且上报逾期记录时未事先通知本人。投诉人联系银行客服要求修改征信逾期记录,被告知上报信息无误,不予修改。投诉人不满,遂致电12363热线投诉。

   处理过程:

  收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立即转办投诉内容与诉求至涉事银行,要求银行信用卡中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投诉人为银行车主卡银联信用卡客户,信用卡核发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账单月结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8日。每月出账单后,银行均推送电子账单通知欠款事项,投诉人未及时还款导致逾期,银行上报征信逾期记录时已以短信形式发送至预留电话号码上。针对投诉人表示信用卡非本人激活及消费导致征信逾期问题,经核实,信用卡实际为投诉人本人激活。2015年8月23日,投诉人使用非系统内预留的手机号码致电客服热线,通过自助语音办理信用卡激活业务,激活时银行向其系统内预留的本人实名制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经验证后信用卡成功激活。投诉人表示征信逾期系出借信用卡给其弟弟使用后未及时还款所致,希望银行撤销逾期记录。对此,银行已向投诉人作出政策解释: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须如实上报其用卡征信记录。投诉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亲属使用后未及时还款导致逾期的后果须由本人承担,银行无法满足修改征信逾期记录的诉求,投诉人表示知悉。

   案例分析: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本案例中,投诉人系因擅自出借信用卡给亲属使用致使信用卡还款逾期,从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投诉人须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自担责任,并引以为戒,树立良好的用卡习惯。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报个人信用报告数据时,应确保个人征信记录客观真实及完整全面。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须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金融消费者已知晓和理解相关重要信息,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金融机构应重点提示持卡人增强诚信责任与安全用卡意识,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信用卡)账户。

  2.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惩治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行为。同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征信知识的宣传,提升金融消费者诚信意识,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用卡意识。

  3.金融消费者应规范自身用卡行为,自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基础金融知识的掌握,共同维护良好、有序发展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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