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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夏某致电人民银行投诉热线投诉,称D银行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其借记卡转账限额调整为5000元,导致其与该卡相关联自动还款的E银行信用卡扣款失败,产生逾期,影响其个人征信,要求D银行取消其账户交易限额并解决征信不良问题。 处理过程: 经调查核实,夏某确将D银行借记卡关联用于E银行信用卡还款,且卡内金额充足。但D银行总行为确保夏某用卡安全,根据内部规定单方面对其借记卡部分第三方扣划业务(非客户所述转账业务)设置了5000元限额,导致E银行自动扣款失败,从而造成逾期,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夏某认为其对D银行限额并不知情,对本次逾期不存在过错,故要求E银行对征信记录予以更正;但E银行表示,夏某确存在信用卡逾期事实,其报送的不良信息并无错误,不应更改。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D银行向E银行出具《关于我行关闭银联在线通道部分商户限额的情况说明》,由E银行发起申请,更正了夏某不良征信记录。但D银行反馈夏某借记卡的交易额度由其总行设置,暂无法对其限额进行取消。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例中,D银行限制银行卡有关业务额度,属于变更原服务协议行为,其初衷虽然是为落实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但未在与客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也未能履行通知义务,未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本案例中,夏某信用卡逾期是客观事实,E银行不存在信用信息报送错误或遗漏;D银行作为第三方,并非信用信息提供者,亦无法对夏某信用信息进行更正。双方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积极配合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了更正,是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注意执行监管规定的方式方法。应当加强法律论证,在严格执行各类监管规定时,找好风险管理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点,特别是注意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基本权利,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处理,甚至打着"落实监管规定"的名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征信业相关管理规定。实践中,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信用信息不良问题层出不穷,但现有法律法规中暂未规定相应补救措施,信息主体更正不良信息存在一定困难。监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研究该类情况,建议明确由于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产生的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补救措施和异议处理程序,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