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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82岁)投诉,其子谢某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10余张,现谢某人在外地,无固定收人来源,银行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赵某为避免其子谢某透支信用卡后无法归还而导致刑事责任,分别与信用卡发卡行联系,要求替其子还清信用卡,并要求相关发卡行在其信用卡还款后将卡冻结,防止谢某继续挥霍。相关发卡行不同意赵某的冻结信用卡的要求,赵某遂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分别与相关发卡行取得了联系,要求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考虑赵某的实际情况,尽量帮其解决问题。相关发卡行对赵某诉求进行研究,并在赵某提供户口簿等与谢某的关系证明资料后,对谢某信用卡进行了冻结处理。赵某致电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发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谢某在无收入来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第四十三条规定:“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取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资信状况恶化时,应当立即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本案中,银行在为谢某办理信用卡时,未严格审核谢某的资信情况,导致谢某在无还款能力、存在多笔逾期的情况下仍可以办理大量信用卡,银行未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同时,银行发现谢某资信状况恶化时,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导致了更多逾期情况的产生。 案例启示: 1.银行应进一步树立服务消费者意识。本案中,赵某因担心儿子负刑事责任,而自愿替其子偿还信用卡欠款,并要求银行对其子信用卡做冻结处理。该请求合法合理,但部分银行因无法联系持卡人谢某本人予以核实而拒绝。 2.银行应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虽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持卡人有多家银行信用卡发卡记录的情况下,应加强对信用卡发放的审核,但实践中,一些银行机构在拓展业务、发卡考核等压力下,并未有效遵守监管规定,过度发卡为银行机构自身带来了潜在风险。银行应严格执行信用卡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风险管理力度。 3.银行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机构应发挥其专业和信息优势,主动对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作出积极的正向引导,但个别金融机构也存在利用消费者的行为偏差为自己谋利的情况。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