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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贵溪法院发出鹰潭市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 :2024-12-17

  12月13日下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根据当事人诉求依法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该证明书系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后,鹰潭地区发出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为有效推动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发挥引导作用和积极意义。

  据悉,该当事人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该案经泗沥法庭调处后达成调解协议。其后,该当事人遵约付清案款,但因担忧自身涉诉信息可能会对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遂联系泗沥法庭请求开具自动履行证明。

  获知该当事人的诉求后,干警一方面耐心向其释法析理,阐明相关法规并解答其疑问;一方面在认真核实其所涉案件确已主动履行完毕后,依法向其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消除其在涉个人信用领域可能遭遇的障碍,助力其重塑社会信用,该证明书已依法送达。

  下一步,贵溪法院将以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为导向,充分发挥自动履行证明的价值和效能,进一步激发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自觉履行的积极性,为营造尊法守法、重信守诺的社会环境注入正能量。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风险告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以及及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否的不同法律后果。对及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列入诚信履行名单等正向激励。

  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据此,法官提醒: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诚信履行,以实际行动助力自身重塑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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