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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解大作为 情理相融解“薪”忧
来源:平安福清发布时间 :2026-02-04

  案情简介

  许某与某学校签订《司炉工用工及安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6年4月15日。工作期间,许某突发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高侧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并立即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许某因医疗期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报销及护理补偿等问题与学校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高度重视,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负责此案。

  一是精准核查,厘清事实。调解员立即对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核,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及许某非因工患病的事实,明确了争议核心在于非因工负伤情况下用人单位法定补偿责任的界定。

  二是耐心倾听,把握诉求。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许某和学校深入沟通。许某表达了因疾病无法工作、面临较大经济压力的困境,希望获得误工工资、社保报销及相应护理补偿;校方则认为疾病属个人健康问题,非工作原因导致,且单位经费有限,希望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解决。

  三是依法释明,框定边界。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学校详细阐释了其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患病,即使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给予医疗期、支付病假工资,并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同时,引导许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性表达诉求。

  四是务实协商,寻求共识。围绕工资计算标准、费用承担比例等具体问题,调解员逐项拟定调解建议方案:全额发放2025年11月工资;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病假工资按约定标准的80%支付;依法报销相关社保费用;护理费参照实际情况合理核定。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终走向和解。

  调解结果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原《司炉工用工及安全合同》;

  二、校方于协议约定日期前,一次性向许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972元(具体包括:2025年11月工资4500元、三个月病假工资10800元、社保报销费用2400元、护理费1272元);

  三、许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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