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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12363热线电话接到多起投诉反映称,某银行某市某支行未经客户许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某市某小区200多名业主办理了信用卡。 处理过程: 经调查了解,该支行根据某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的需求,依据该物业公司提供的该小区业主身份信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为28名业主办理了信用卡。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要求该银行的省分行对该事件严肃处理,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消除各种负面影响。该行省分行针对该事件,一是对所办理的信用卡全部进行剪角作废,逐一对客户解释道歉,消除了客户过激反应;二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是优化流程,加强批量发卡项目管理,将全省新增的批量发卡项目全部上收权限,由省分行集中审批。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针对该事件专门下发通报,对该行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该行针对该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结合相关业务进行自查。 案例分析: 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办卡流程。各商业银行在银行卡业务办理中,应切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及银行卡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制。规范信用卡发卡流程,特别是批量发卡的流程控制,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法律法规现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单位代办银行卡。 2.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工作主动,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权、受教育权”六项基本权利,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