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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儿子恶意透支,母亲请求冻结信用卡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10-25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2日,赵某向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投诉称其子谢某在本市多家商业银行办理了10余张信用卡,现已无固定收入来原,为避免其子谢某透支信用卡后无法归还而导致刑事责任,赵某分别与信用卡发卡行联系,要求相关发卡行冻结信用卡,防止谢某维续挥霍。但部分发卡行不同意赵某冻结信用卡的要求,赵某遂向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投诉并请求协助处理。

  处理过程:

  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接到赵某投诉后,分别向相关发卡行了解情况,建议银行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考虑赵某的实际情况,尽量帮其解决问题。相关发卡行对赵某的请求进行研究后,要求赵某提供与谢某的相关关系证明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谢某信用卡进行适当处理。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者其他渠道获取特卡人......还款能力下降......资信状况恶化......时,应当立即......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本案中,银行在为谢某办理信用卡时,应严格审核谢某的资信情况,当发现谢某资信状况恶化时,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避免更多逾期情况的产生。

  案例启示:

  1.银行应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加大风险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信用卡相关管理办法,在持卡人有多家银行信用卡发卡记录的情况下,加强对信用卡发放的审核。同时,银行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发挥其专业和信息优势,主动对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作出积极的正向引导。

  2.金融消费者应合理规范自身的信用卡消费行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状况进行理性消费。同时,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应尽快及时地还清所欠款项,避免因逾期还款导致信用报告上产生负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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