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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金融机构不良债务快速化解,开拓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新思路,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近日,开远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案情回顾 刘某因资金周转向某银行借款,还款日到期后,刘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故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刘某在本院已有他案涉诉债务,对刘某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和限制高消费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工作人员向银行说明情况,并解释“预查废制度”,经沟通向该银行出具了《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证明》的出具,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诉讼支出成本,也可以避免该类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环节,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同时有益于提高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的效率,推动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开远法院将不断完善和推广“预查废”机制,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优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格局,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增效。 普法小课堂 一、什么是“预查废”制度?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信用卡、金融借款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二、“预查废”制度有什么优势?“预查废”制度为深化执源治理、拓宽金融案件多元解纷渠道提供了新思路,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缩短金融机构获取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核销依据的周期,减少其实现核销的程序成本,有效化解不良债权。 三、“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法官提醒 《预查废证明》不是债务人的“免债金牌”!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