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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日华某委托朋友小李将单位分得的一套团购房指标转让给孙某,并由小李与孙某签订团购房转让协议,转让款60万元,到期华某配合孙某办理房产过户,华某收到孙某的转让款60万元。到期,华某以转让价款偏低为由不配合孙某办理房产过户,2022年1月23日,孙某向南昌市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华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 二、调解过程 本案发生在熟人之间,调解员认真看了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认为孙某的理由都写在了申请书里。为了调解成功,调解员上网检索了类似案例,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梳理调解步骤,约华某下午三点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华某两点就到了调解中心,调解员倒了一杯热茶给华某,调解员觉得,既然华某提早到,说明他也想尽快解决此事。于是调解员放下手头的事,把从网上收集来的案例和有关法条给华某,让华某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调解员请华某去到办公室,搬椅子给华某坐下。华某坐好后,表明想尽快解决此事,看了调解员给的案例和法条,感谢调解员专业细致的工作方式,当即主动打电话给孙某,表示配合孙某办理房产过户。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孙某与华某达成调解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华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过户费用孙某承担; (二)签订本协议之日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纠纷。 四、典型意义 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团购房指标转让,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团购房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即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案外人小李受华某委托与孙某签订团购房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孙某、韩某与华某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范畴。因此转让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按协议约定,孙某支付购房款,华某应协助孙某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为避免卖房反悔,建议在合同中加入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五、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