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投诉人称其名下多张不同银行的储蓄卡均被限制非柜面交易。投诉人向有关银行反映后被告知是其通过某币网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致,目前无法解除其账户限制。投诉人对此不满,遂致电12363热线投诉。 处理过程:收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立即转办投诉内容与诉求至涉事银行,要求银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核实,投诉人运用其名下多家银行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其账户存在资金快进快出、夜间交易频繁、资金留存少等可疑迹象,且交易对手均为不同的个人账户,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和交易规模均不符合正常客户的用卡习惯,存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诈骗资金的嫌疑,银行无法为其办理账户解锁及线上锁控解除,已告知投诉人不得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开展或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谨防个人金融信息泄露。 案例分析: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2015]392号)规定:“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3.《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本案例中,投诉人的账户因发生多笔虚拟货币异常交易,存在诈骗资金的嫌疑,被银行限制非柜面交易。银行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投诉人的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后仍无法排除账户的可疑情况,拒绝为其办理账户限制解除,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案例启示:1.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账户管理以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为金融消费者办理账户业务时,应加强资料审查与客户身份识别,做好账户交易的监督管理,及时上报可疑交易,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2.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持续督促金融机构积极抵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整治金融市场乱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大面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力度,注重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诚信意识与责任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3.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方式吸收资金,严重侵害公众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应当自觉学习金融知识,强化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将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避免因贪慕钱财而误人犯罪分子的圈套。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