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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7月4日,曹女士通过贵州省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实名举报:贵州四方行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公然在商铺门口打出“信用卡可取现金”的广告牌,要求取缔银行卡非法套现的行为。 处理过程: 经核查,POS机具原所属商户名为“大不同茶庄”,2013年10月入网,2014年2月接受了收单机构的例行巡检,2014年4月转让给”贵州四方行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无营业执照),累计涉嫌信用卡套现交易笔数86笔,交易金额181.8万元。在此种情况下,当地人民银行一是责令收单机构立刻关闭该商户POS交易,回收POS机具;二是下发《贵州支付风险提示》(2014年第3期),向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通报情况,指出收单机构在收单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管理要求,并部署安排各收单机构开展对所有存量商户和受理终端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各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入网管理和风险管理,杜绝不法商户借助POS机具违规套现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分析: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第二十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团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中收单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原商户入网名称为“大不同茶庄”,现商户名称为“贵州四方行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违规移机。三是监测预警不力。收单机构未能及时发觉原商户违规移机,采取关闭交易并收回机具;未能及时发现疑似信用卡套现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四是巡查巡检及培训不力。商户风险意识淡薄,随意转让POS机具。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巡检时间过长,导致未能及时察觉该商户违规移机、更换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案例启示: 各收单机构应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是对所有存量商户和受理终端按规定逐一进行全面清理,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切实贯彻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二是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交易风险监测,丰富监测预警手段,强化交易数据分析能力,提升风险监控有效性;谨慎稳妥处理可疑交易,防止为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降低支付风险。三是加大对商户的巡检力度,缩短巡检时间,提高巡检频率,不定期进行突击走访,确保商户真实、交易真实、POS机具布放类型和地址正确。四是要加强对商户的培训,按商户经营特点划分风险等级,提高商户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