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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罗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2026-04-15

  案情简介:

  谢某与罗某某为朋友关系,分别是公交公司司机与乘务员。罗某某在微信中多次向谢某推荐R-meta平台数字藏品产品,称相关产品收益和兑付保障比“鼎某丰”产品更好,承诺担保谢某投资本金安全,并两次出具书面《担保书》,约定“如果R-meta平台数字藏品倒闭了或者亏损了”,退还投资本金给谢某,藏品到期后谢某支付所投藏品收益的10%作为回报。经查,案涉R-meta平台及后续替代的REVALINK平台均系通过U币或RWT币来计价及交易。平台因涉嫌金融涉众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取缔关停,平台“爆雷”无法兑付提现,谢某诉至法院,请求罗某某依约退还剩余投资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涉案投资标的物为R-meta平台中产品,而案涉平台的运营模式与虚拟货币交易密切相关。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涉及以购买数字藏品、数字货币返利为诱饵的非法诈骗平台的“金融传销行为”,双方分属非法金融传销的上下游,该交易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反金融监管和公序良俗,故应对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作否定评价。因涉虚拟货币投资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与一般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所涉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进而评判各方的责任。本案双方对案涉投资款项的损失均存在过错,法院结合考虑缔约过程、双方的年龄、文化程度等全案情况认为罗某某过错较大,酌定罗某某承担案涉投资损失60%的民事责任,谢某自行承担40%的投资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涉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产生的纠纷高发,以数字藏品、数字货币名义返利为诱饵实为非法诈骗平台的“金融传销行为”屡见不鲜,国家监管部门亦多次强调金融风险,对涉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的金融监管政策日益强化。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与金融监管政策相协调,对通过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合同的效力作否定性评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来处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虽然《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该规定针对的是行为人因投资行为而产生损失时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与行为人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应向相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对该规定的理解亦应当建立在法律对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当的损失。具体到涉虚拟货币相关委托理财合同中,尽管受托方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仍要审视基础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投资标的是非法的,保本承诺将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实现刚性兑付。处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着重考虑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以此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进一步确定双方的责任,避免让明知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违反金融监管和公序良俗的交易相对方不仅不承担损失风险,还从无效合同中获益,则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例对涉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理财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合议庭成员:路德虎、张永彬、罗娜(承办法官)

原标题:谢某与罗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投资伪数字藏品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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