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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董某根据法院判决结清了其在A 银行的逾期贷款20余万元。款项结清后,A银行向法院出具了结清证明,但截至2018年,董某个人征信报告一直显示该笔款项尚未结清,并累计计息。2018年A银行向董某催收款项,董某认为根据法院判决自己所有款项均已结清,无须还款。现董某要求A 银行停止催收并消除征信欠款记录。 A 银行不予以消除,董某遂向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 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向董某了解情况,同时要求A 银行尽快核查并及时反馈。2019年1月31日,A银行反馈了“关于董某贷款情况的说明”,董某不予认可。经双方同意,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组织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成功。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董某认为依据法院判决和A 银行结清证明,自己欠款已执行完毕,但A 银行认为,法院计算罚息的规则与A 银行内部计算方式不同,法院判决和结清证明只能证明A 银行对欠款丧失诉讼权利,但不影响对该笔欠款的其他追索权,记录征信本身就是实施追索的一种方式。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行内法律工作人员就该投诉事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于2月26目约谈A 银行有关负责人,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要求其高度重视,尽快处理。3月1日, A 银行根据法院判决,停止了对董某的催收并对其征信记录进行了更正。 案例分析: 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谢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第十六条第、规定:“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明确回査结果。”银行应当从申请人的现实需求出发,及时核查和回复,遵守程序性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董某个人欠款已经结清,有权提出异议申请,银行应当及时核查回复客户异议信息。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本案例中,法院出具的结清证明,证明董某个人征信欠款记录错误,银行应当配合更正错误信息,但该银行仍以董某未支付延迟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为由拒绝更改征信记录,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侵犯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例中,依据法院判决书和结清证明,足以证明董某已经结清款项, A 银行应当尊重客观事实,积极履行作为义务,保证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其拒绝更改客户记录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一方面应爱护自己的征信记录,珍视自己的经济“身份证”;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辨别金融机构业务是否合规的能力,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金融机构应诚信参与金融活动、规范开展业务,重视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合法收集与使用,及时关注客户的咨询、申请和诉讼请求,认真听取和了解客户而临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回复客户疑问,快速依法依规解决问题,防止问题复杂化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