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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离婚后一方逾期还贷致双方征信不良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4-26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人民银行某支行接到李某投诉称,其到N 银行申请贷款被拒,了解后发现系李某前妻吴某多次逾期偿还房贷,导致李某的征信记录连带受到影响。李某认为其与前妻吴某已经离婚,婚姻关系早已解除,房屋归吴某所有,该房屋的房贷由吴某承担,N银行不应因吴某的失信行为将逾期情况上传至李某的征信记录,且不应因此拒绝向李某提供贷款,遂向人民银行某支行投诉。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支行立即将投诉转至被投诉的N 银行办理,并要求该银行尽快核查情况,妥善处理投诉。该银行通过沟通核查,查明李某和吴某于2010年因购买房屋在N 银行办理住房贷款50万元,合同约定李某为主要还款人,吴某为共同还款人。2016年,李某和吴某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吴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吴某承担,N银行根据法院判决,将该住房贷款主要还款人更改为吴某,李某成为共同还款人。自2018年以来,吴某因经济困难多次未按时偿还房贷导致贷款逾期,N银行按合同约定将逾期记录同步上传至李某的征信记录。N银行向李某详细解释了房屋贷款合同关系与婚姻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某和吴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房屋贷款合同的效力,李某仍需承担该合同的共同还款义务,李某表示理解。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的、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本案例中,N银行是与李某和吴某两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在合同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形下,二人婚姻关系的改变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合同仍然合法有效。虽然基于法院的判决,吴某变成主债务人,但按照原合同约定,李某仍然应当承担偿还房贷的连带还款义务,因此吴某的逾期还款行为也会对李某的征信记录产生影响。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征信异议请求,应当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情况核查和处理,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应当如实答复消费者。

  2.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征信知识的宣传力度,向金融消费者普及征信相关知识,使金融消费者知晓处理征信异议的途径,让金融消费者珍惜个人征信记录,合理合法维权。

  3.金融消费者要重视个人信用,充分爱惜自身征信记录。一方面要认真掌握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内容,对还款日期、共同还款责任等重要信息充分了解;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还款时间,及时偿还贷款,避免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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