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6月,李某投诉称其收到“积分可兑换现金500元”的短信,并点击了短信所附的网站链接,随后,其在A行开立的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5000元。李某认为银行应对其信用卡被盗刷承担资金保管不当的责任。 处理过程:在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的指导下,A银行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李某因误点击诈骗分子发送的钓鱼网站等不明短信链接导致信用卡资金被盗刷。A银行日常通过向客户发送短信提醒以及通过微信向客户推送消息等方式,提示客户账户信息变动。经解释,李某确认其信用卡被盗刷系其自身错误所致,损失结果与A银行无关,A银行因李某资金被骗而免除李某被盗刷资金利息和滞纳金。 案例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四条规定:“金融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进行金融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李某登录“钓鱼网站”泄露信用卡安全要素致银行卡被盗刷,A银行通过发送短信提醒以及通过微信向客户推送账户变动消息等方式,提示客户账户信息变动,银行方无过错。持卡人李某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相关安全要素的义务,其误信短信链接导致资金损失,其对银行卡、密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该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案例启示:1.金融机构要注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要做好风险提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2.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摒弃投机动机和侥幸心理,对于来源不明的短信链接,应谨慎识别,不要轻易点击,避免钓鱼网站非法获取个人金融信息。认真辨别短信来源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要输人个人信息进行验证的,应谨慎操作,切勿随意输人,避免信息泄露带来的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