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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某投资担保公司)应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委托,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下称建行某支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某勘测公司)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依据的基础交易合同为《某风电场项目风机机组安装合同》,载明项目地点位于四川省某地,适用中国法律。2021年4月30日,建设银行某支行出具独立保函。2023年9月12日,某勘测公司以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完成越南某风电项目设备撤场为由,向建设银行某支行发出索赔通知,要求兑付保函项下款项。经查,某勘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实际签署并履行的合同为英文版《XXXContract》,约定项目地点位于越南,合同总价286万美元,适用越南法律。因保函开具需提供中文合同,并要求项目适用法律为国内法,合同主体为境内公司。某勘测公司员工与某实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商议,将合同主体由越南注册的“X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变更为某勘测公司国内主体,将适用法律变更为中国法律。2021年4月20日,某勘测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某实业公司据此向某投资担保公司提交篡改后的中文版合同申请保函。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案涉独立保函开立过程中,某勘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通过变造合同文本、篡改关键条款的方式虚构基础交易,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虚构基础交易”型欺诈。第一,合同签章真实性系认定串通的关键。某勘测公司在虚假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且未对签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可认定其参与申请案涉保函时提交虚假基础交易文件。第二,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影响事实认定。某勘测公司拒不提交完整聊天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其明知并配合篡改合同。第三,保函功能与基础交易真实性直接关联。独立保函虽具独立性,但受益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开立人权益,虚构交易本质破坏保函制度诚信根基。据此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某勘测公司索赔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止付保函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确认独立保函欺诈行为、维护金融交易诚信的典型案例,对规范保函使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具有示范价值。一是确立虚构基础交易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合同签章真实性、聊天记录完整性、交易闭环合理性等要素,运用“形式审查+实质穿透”双重裁判规则,穿透式审查保函项下基础交易关系的真实性,防止独立保函被异化为欺诈工具。二是厘清受益人诚信义务边界。明确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不构成受益人免责事由,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对通过篡改合同条款、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强化“诚信为本”的裁判导向。三是强化金融主体风险防控指引。明确保函开立人应履行基础交易真实性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规定受益人不得通过变造合同、隐瞒关键信息等行为误导开立人,否则须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弘扬了“诚信为本”的金融交易基本原则,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的信用投机行为,引导企业以契约精神筑牢经营根基。既为金融担保领域确立行为规范标杆,又为粤港澳大湾区构建“信用可量化、违约必追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彰显了“司法护航诚信、规则重塑生态”的裁判智慧。 原标题:深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篡改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应认为保函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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