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司法供给效能,畅通小微金融不良债务纠纷分流化解渠道,减少执行“程序空转”,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查废”机制工作规程(试行)》,近日,永泰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首份《查无履行能力证明》,推动当事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快速化解不良债权。 以案为例
9月14日,永泰法院收到了某银行申请执行钟某某与胡某某的执行案件。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钟某某与胡某某因另案纠纷已被立案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银行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还要继续延长,并将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浪费司法资源。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与该银行代理人联系并释明上述情况,代理人同意本案适用“预查废”工作机制,承办法官随即向其出具我院首份《查无履行能力证明》。银行拿到该证明后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更减轻申请人的诉讼负担。 “预查废”机制说明 1、什么是“预查废”机制?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银行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根据申请执行材料,出具《查无履行能力证明》,金融机构凭此证明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就可对不良债权进行核销。 2、“预查废”机制的适用范围? 申请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纠纷或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且标的在30万元以下不涉及抵押权案件。 3、实施“预查废”机制的意义? 避免司法程序空转 “预查废”机制通过对涉金融案件进行前置审查,法院在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在其他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出具《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从源头上减少无效案件的立案数,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益效率,确保法院专注有执行可能的案件,从而整体上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 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 “预查废”工作机制出台,促进金融机构简化核销流程,避免无效执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预查废”机制可作为执行时效中断依据,执行立案中出具的《查无履行能力证明》,视为已申请执行。 不过,《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恢复执行、立案执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