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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0日,消费者王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因记错还款金额,少还了信用卡欠款57元。几天后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告知其信用卡逾期,要求归还800余元。银行的理由是,虽然逾期未还的只有57元,但按合同规定,罚息需按消费刷卡总金额乘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王某认为,银行合同规定系明显的霸王条款,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请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收到投诉后,及时与某银行取得联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查看了该银行信用卡合同后,发现合同规定确实对消费者不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有失公平。另外,银行在王某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未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根据公平原则,经过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的积极协调,银行同意王某仅归还逾期未还的57元及截至调解日的未还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例中,银行信用卡格式合同中规定的“罚息需按消费刷卡总金额乘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显然有失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当认定上述内容无效。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的义务:(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第五十三条规定:“持卡人的权利......(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本案例中,银行在王某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未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应予以纠改。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银行卡办理协议一般是格式合同,对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需要消费者特别注意的,要及时提示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3.金融消费者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金融消费知识,在办理金融业务时,要全面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潜在风险、收费标准等,根据自身实际,作出合理的消费决策,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