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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事先告知开通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引发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0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宋某来电投诉反映∶宋某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8年1月19日在某百货商场消费126.5元时,仅将信用卡靠近POS机,未输入密码即消费成功,故对信用卡资金安全产生疑虑。经与A银行办公人员了解情况得知,信用卡被自动开通了"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免密免签额度也不能调整为100元以下。因此宋某投诉A银行在开通该业务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立即与A银行取得联系,要求该行认真核实情况,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经调查,该行带有"Quickpass"或者"闪付"标志的银行卡均带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该服务是中国银联联合国内外多家商业银行共同推出的,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卡或者移动支付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境内300元人民币,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银联芯片或移动设备靠近终端"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为了消除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产生的疑虑。该行信用卡部已经联系 中国银联,中国银联表示"小额免密免签"额度不可自行设置,只能将该功能关闭,该行在征询宋某意见后,为其关闭该功能。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本案例中,某商业银行没有对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履行告知义务,中国银联开通的“闪付”功能不能让金融消费者选择“小额免密免签”额度。商业银行存在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交易的嫌疑,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案例启示: 1.告知义务是商业银行应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将显示该产品质量状况信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传递给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应该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人员管理,构建更加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 2.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在开通信用卡及借记卡时,仔细询问或查看相关格式条款及开通的服务,尽量开通短信提示功能,时刻了解资金使用状况,以保证钱款安全。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