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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调解案件若干程序汇编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发布时间 :2024-07-02

  一、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案件约定管辖如何权确定管辖地?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案件未约定管辖如何权确定管辖地?

  答: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涉及该民事案件管辖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案件受理范围

  答:(一)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将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明确规定为: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

  (二)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三)鹰潭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业务范围:受理、调解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小额金融交易、小额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争议纠纷;受托办理金融类案件纠纷调解。

  四、金融纠纷调解一般程序

  答: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接受委托或委派、审查案件、受理纠纷、调解准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失败、调解结束和进入司法确认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五、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

  答:《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十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六、金融纠纷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执行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答: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八、对于被执行人的征信的具体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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