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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中,群体性纠纷案件量大、涉诉主体多、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无论是法院的“审判成本”或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长期以来居高不下。如何夯实金融司法服务,提供纠纷“最优解”,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复制创新“示范判决机制”,推动群体性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更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近日,该院运用“示范判决+判后指导”模式妥善审结3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带动7件平行案件快速审结,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有效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银行大堂经理在工作期间接待金融消费者时,向消费者介绍一款“金融理财产品”,称回报率高且安全,近百名金融消费者在推荐和说明后同意购买大堂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并由大堂经理代消费者在手机上办理购买业务,百名消费者投资额共达300万余元。因“理财产品”到期后未按约兑付本金和收益,消费者多次找到大堂经理问询原因,大堂经理称投资购买理财的款项在银行,国家查账晚几天到账。后因消费者得知大堂经理推荐并代为操作办理的“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发行的金融理财产品,三名金融消费者诉至北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投资款及收益。 案件审理 该案矛盾纠纷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数量多,虽然当前只有三名原告起诉,但后续可能涉及大量金融消费者起诉同类案件,合议庭认为可以将已受理的三个金融纠纷案件作为突破口,通过“示范判决”效应带动化解此次批量纠纷。 故合议庭一方面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准确判定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主动了解未诉消费者思想动态,与银行共同劝导未诉消费者暂缓诉讼,待法院出具判决后再行决定是否起诉。 法院判决 最终,该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场所不同,及是否发放“理财合同”等情形,按不同比例判决某银行应当返还3名原告投资款。 判后指导 上述三例“示范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另有七名金融消费者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该院以平行案件集约化审理为原则,按“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宣判后,合议庭积极向被告银行释法明理,最终银行服判息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以“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和“示范判决+集约化审理+自动履行”全链条快速审执机制为实践样本,对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继续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能动司法”“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以高质量办案效果促推批量型纠纷诉源治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手机扫码分享本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