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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银行违规为未成年人开卡引发纠纷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11-18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孙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2017年9月其女儿孙某某所在的某中等专业学校与某商业银行合作,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为孙某某等未成年学生办理了批量开卡业务。孙某十分不满,要求人民银行给予处理。

  处理过程:

  经核实,孙某投诉的某商业银行为完成银行卡开卡业务指标,与某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人商定,由某中等专业学校提供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某商业银行为学生办理批量开卡业务。为此,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对某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某商业银行承诺立即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一是及时联系未成年学生家长,在取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按照未成年人开卡业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开卡手续;二是对于学生家长不同意开卡的,及时为其办理银行卡注销手续;三是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家长的谅解;四是今后不得单纯以开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更不会面向学生群体推销与其年龄、知识不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孙某对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的处理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银行卡开卡行为本质上属于缔结金融服务合同的行为,孙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孙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缔结金融服务合同行为需经其家长即孙某的同意或追认后才能有效。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当具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博。”孙某某未满16周岁,应当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同时按要求出具相关证件。某商业银行为孙某某等未成年人办理开卡业务既未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办理,也未按要求出具相关证件,存在违规情况。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衣)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某中等专业学校并非孙某某等未成年学生的单位,为未成年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也并不属于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学校无权代为办理。某商业银行为在校学生办理批量开卡业务行为违规。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当完善业务考核机制,不得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盲目追求发卡规模。要坚持适当性原则,向有需求的、有能力的消费者推荐适合的产品。不得向限制民事行为人、金融知识欠缺的消费者推荐或搭售不适合的产品。应当切实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在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中,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从根本上杜绝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2.应进一步加大对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的金融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在校学生、教育从业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素养。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大中专院校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在校学生群体人数众多,集中度高,便于组织,很容易成为金融机构的业务营销对象。因此,应进一步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但要针对学生群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在校学生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而且要针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使其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履行管理和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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