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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免密免签被默认开通导致资金受损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7-29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6日,林某前往N银行索取赔偿,声称N银行在未告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为其持有的该行银行卡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导致其银行卡遗失后被他人刷卡消费,损失资金共计2833元。林某要求N银行赔偿被盗刷金额并立即取消"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但N银行拒绝理赔,理由是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是中国银联推出的服务,系统设置是默认开通,并建议林某向中国银联申请赔付。由于N银行和中国银联之间相互推诿不作为,林某遂投诉至人民银行某县支行。

  处理过程:

  经调查,林某的借记卡于2014年开立,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于2017年4月开通。2018年2月12日,N银行首次在官网发布了借记卡自动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自2018年6月1日起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单笔限额提升的公告。此外,自2017年4月林某借记卡的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开通至2018年2月,N银行未曾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任一方式向林某告知过相关信息,侵犯了林某的知情权。

  因此,人民银行某县支行要求N银行根据《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方案》及《银联卡小额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操作指引》等相关制度,指导持卡人申请赔付,同时取消客户林某借记卡的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确保剩余资金安全,最终林某获得全额补偿。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本案例中,N银行的做法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林某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应及时予以纠正。

  案例启示:

  1.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金融消费者拥有的重要权利。为有效避免纠纷,金融机构可加强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的宣传,开发多种渠道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增加金融消费者的使用便捷度,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应自觉提升自身金融素养,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全面了解产品及服务功能,避免因疏忽或不知情而造成自身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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