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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消费者个人征信报告无故被查引发纠纷案
来源: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发布时间 :2024-04-26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2021年10月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发现,5月18日有一笔B银行的贷款审批记录,但其未曾办理过任何与B 银行有关的业务。随后,投诉人发现其于5月18日开通了京东白条,开通日期和征信报告中B 银行贷款审批的日期一致。但投诉人称开通京东白条时并未看到征信授权书,也没有相关提示内容,遂向人民银行投诉请求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收投诉后立即转办B 银行处理。经查,京东白条已接入征信系统。投诉人开通京东白条时,需要同意京东白条提供的协议,协议页面最底端会显示征信授权书。投诉人虽然同意了京东白条协议,但因征信授权书位置不显著,未引起其注意。该征信授权书有三份,被授权人分别为B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庆C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及其合作金融机构。该征信授权书规定,被授权人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授权人的身份识别信息、个人信用报告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京东金融回应称,征信被授权人都是京东白条出资方,白条出资方由系统综合评估给出,每次白条消费对应的出资方可能不同,即京东白条的使用者在授权征信查询时,哪家机构会出现在自己的征信报告中无法确定。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20]第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在开通京东白条时,App展示的电子形式的格式条款中未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有征信授权书,导致投诉人在事后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时才得知自己签署了三份征信授权书,侵害了其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京东金融以单方格式条款规定投诉人概括授权京东金融及其合作金融机构等不确定主体查询、保存其征信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消费者办理网上业务时,以通俗易懂、客观的语言在合适、显著的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按照规定全面披露与消费者有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进择权。

  2.金融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应看清协议条款、明确责任义务,尤其在贷款申请、个人征信查询授权等涉及自身利益的部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理念。

  3.建议消费者每年查询一次信用报告,在了解自身信用状况的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别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获取贷款、信用卡的情况,是否有错误信息,是否有未经授权违规查询的情况等,如果认为个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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